| 糖尿病衛教人員教育及實習辦法 |
-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理監事會議通過
-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十日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九日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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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
中華民國糖尿病衛教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訓練有志從事糖尿病衛教人員,增加衛教知識及實務經驗,由本會規劃各項教育活動,並協同評鑑合格之機構辦理糖尿病衛教人員教育及實習課程,特訂定本辦法。 |
| 第二條: |
本會認可之學術活動分為甲、乙二類,皆為一小時折算一學分。
- 甲類:本會或糖尿病學會所舉辦之學術活動。
- 乙類:本會與糖尿病學會以外之醫事團體所合辦或協辦之學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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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
申請參加實習課程者,必須依照本會衛教人員實習辦法細則辦理。 |
| 第四條: |
實習課程之總時數不得少於八十小時,且應於一年內完成。 |
| 第五條: |
實習課程之內容規範與成績單格式由本會教學與評審委員會訂定。 |
| 第六條: |
實習完畢時,由實習機構將實習記錄與成績送交本會登錄。 |
| 第七條: |
提供實習之機構,必須符合下列資格:
- 為行政院衛生署評鑑通過之糖尿病人保健推廣中心或教室,或經本會認定者。
- 至少各有一名內分泌新陳代謝專科醫師、一名營養師及一名護理人員,且以上人員均需持有合格糖尿病衛教人員證書至少兩年以上。
- 實習機構提供之實習課程內容與安排需先經本會教學與評審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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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
本辦法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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