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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衛教人員實習辦法細則
  •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理監事會議通過
  •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十日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適用對象:持有醫師、護理人員、營養師或其他專業證照,已完成中華民國糖尿病衛教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衛教核心課程教育,並通過衛教人員考試筆試者。
第二條: 實習機構:如本會糖尿病衛教人員教育及實習辦法第七條之規定。
第三條: 實習時間:總實習時數至少八十小時,提供實習機構得依課程內容安排酌予增加,實習課程可為連續亦得為非連續課程,但完成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四條: 為確保教學品質,每位合格糖尿病衛教人員至多得同時實際指導二位學員。
第五條: 實習申請:實習人員填寫申請表格,註明期望之實習機構與時間,經本會洽請適當之實習機構通知辦理。
第六條: 實習內容:依據本會實習課程內容建議,以實際個案教導演練及討論為主,實習機構當詳細規劃實習課程,並將課程安排送交本會備查。
第七條:

實習評分:實習完畢二週內,由指導實習者及機構負責人完成評分,並將實習評分結果送交本會。實習評分項目及各項所佔總分之百分比如下 :

項  目 佔總分之
百分比
備註欄
專業知識 10  
教學能力、教學技巧、溝通技巧 20  
人際關係、團隊合作、服務熱忱
學習態度、儀容禮貌
20  
專業結合一:完整衛教流程 5  
專業結合二:個別衛教報告 40 完成個別衛教報告二十份,
其中半數需於實習機構內完成 。
專業結合三:團體衛教報告 5 設計並執行團體衛教一次
第八條: 實習評分以七十五分為及格成績,實習完畢後,經評分為不及格或於約定實習時限內未能完成實習者,必須於實習期限結束後一年方得再次申請實習。個別衛教報告及團體衛教報告未能完成者視同不及格。
第九條: 本會得實地暸解實習機構及學員作業情形,若有重大疏失,得註銷實習機構資格。
第十條: 已取得內分泌新陳代謝專科醫師證書滿一年且筆試合格者,得申請免予實習,視同實習成績通過。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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