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糖尿病衛教人員實習辦法細則 |
-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理監事會議通過
-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十日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
| 第一條: |
適用對象:持有醫師、護理人員、營養師或其他專業證照,已完成中華民國糖尿病衛教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衛教核心課程教育,並通過衛教人員考試筆試者。 |
| 第二條: |
實習機構:如本會糖尿病衛教人員教育及實習辦法第七條之規定。 |
| 第三條: |
實習時間:總實習時數至少八十小時,提供實習機構得依課程內容安排酌予增加,實習課程可為連續亦得為非連續課程,但完成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
| 第四條: |
為確保教學品質,每位合格糖尿病衛教人員至多得同時實際指導二位學員。 |
| 第五條: |
實習申請:實習人員填寫申請表格,註明期望之實習機構與時間,經本會洽請適當之實習機構通知辦理。 |
| 第六條: |
實習內容:依據本會實習課程內容建議,以實際個案教導演練及討論為主,實習機構當詳細規劃實習課程,並將課程安排送交本會備查。 |
| 第七條: |
實習評分:實習完畢二週內,由指導實習者及機構負責人完成評分,並將實習評分結果送交本會。實習評分項目及各項所佔總分之百分比如下 :
| 項 目 |
佔總分之
百分比 |
備註欄 |
| 專業知識 |
10 |
|
| 教學能力、教學技巧、溝通技巧 |
20 |
|
人際關係、團隊合作、服務熱忱 學習態度、儀容禮貌 |
20 |
|
| 專業結合一:完整衛教流程 |
5 |
|
| 專業結合二:個別衛教報告 |
40 |
完成個別衛教報告二十份,
其中半數需於實習機構內完成 。 |
| 專業結合三:團體衛教報告 |
5 |
設計並執行團體衛教一次 |
|
| 第八條: |
實習評分以七十五分為及格成績,實習完畢後,經評分為不及格或於約定實習時限內未能完成實習者,必須於實習期限結束後一年方得再次申請實習。個別衛教報告及團體衛教報告未能完成者視同不及格。 |
| 第九條: |
本會得實地暸解實習機構及學員作業情形,若有重大疏失,得註銷實習機構資格。 |
| 第十條: |
已取得內分泌新陳代謝專科醫師證書滿一年且筆試合格者,得申請免予實習,視同實習成績通過。 |
| 第十一條: |
本辦法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回相關辦法表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