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糖尿病衛教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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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糖尿病衛教學會

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

  •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理監事會議通過
  •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九日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三日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 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 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 中華民國一○九年六月二十日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 中華民國糖尿病衛教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糖尿病衛教服務品質,鼓勵醫事人員在職進修,特訂定本辦法。
  • 本辦法所稱繼續教育活動,包括由本會或其他醫事團體辦理之糖尿病衛教相關課程、刊載之論文或發表之報告等。
  • 凡參加本會認可之繼續教育活動者,均可依規訂取得本會之繼續教育積分。
  •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由本會試務與評審委員會為之。主辦單位需於舉辦活動前一個月向本會提出認定之申請,經函覆同意並予以登記者,得授予教育積分。
  • 繼續教育積分區分為甲、乙兩類,其認定標準如下:

    (一)甲類

    1. 本會舉辦之年會活動,每日12學分。
    2. 本會舉辦之繼續教育活動,且其演講者有四分之三以上為本會五年以上之合格衛教人員、糖尿病內分泌學會五年以上之專科醫師或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之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者,1小時1學分。
    3. 本會主辦之國際會議及會議前後與糖尿病衛教相關之繼續教育活動,1小時1學分。
    4. 本會認可之團體或機構主辦,本會協辦之糖尿病衛教相關學術活動,其演講者符合本條文第2款條件且其教育時數至少4小時者,即視同本會舉辦之活動,並得比照核給學分。
    5. 擔任本會主辦之繼續教育活動授課者,該堂課認定學分以2倍計算。
    6. 六年內之著作,發表於經同儕審查之國內外學術期刊,且其內容與糖尿病衛教有關,刊載於列名科學引用文獻(Science Citation Index, 簡稱SCI)期刊之原著,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10學分,第二作者6學分,其他作者2學分;病例報告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6學分,第二作者2學分,其他作者1學分。自本辦法公告後,刊載於本會會訊第一作者4學分,同一人一年至多核給會訊2篇8學分。

    ( 二) 乙類

    1. 非本會或中華民國糖尿病學會主辦之學術活動,其主題與糖尿病衛教相關,且由本會兩年以上之合格衛教人員、糖尿病內分泌學會兩年以上之專科醫師或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講師主講者或其他專科醫師五年以上,1小時1學分。
    2. 六年內之著作,發表於經同儕審查之國內外學術期刊,且其內容與糖尿病衛教有關,刊載於非科學引用文獻期刊之原著或病例報告,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4學分,其他作者2學分。
    3. 參加國外舉辦之有關糖尿病衛教之國際會議,酌情給分。原則上,每次會議以10學分為上限。在會議中提報論文者,另外加分,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5學分,第二作者2學分,其他作者1學分。
    4. 本會或中華民國糖尿病學會辦理遠距教學或通訊課程之糖尿病衛教相關課程,經本會試務與評審委員會依據本辦法審查,得授予教育積分。參加人員應於各單次通訊課程之規定時間內,填寫答案卡向課程主辦單位申請評分,經課程主辦單位評定及格者,即可獲得該課程授予的教育積分。
    5.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須由主辦單位於開辦活動前行文申請。申請時需附演講或課程內容摘要(每個主題字數不得少於300字)、節目表及授課者簡歷。「以問題為基礎學習方法」(PBL)之討論會申請積分認定時,須於會前先行報備,另於會後一個月內檢附討論會錄音帶作為審查依據。
    6. 繼續教育課程之每一主題,每次授課以不超過2小時為原則(超過2小時者,以2小時計),多節課程之繼續教育,每期全程總時數以不超過32小時為原則(超過32小時者,以32小時計)。
    7. 主辦單位應設出席登記冊(樣式如附件),登記各參加人員出席記錄及證明之發給,並於繼續教育全程結束後兩週內,檢送副本(或影印本)壹式壹份交試務與評審委員會存證。主辦單位應保存各項繼續教育課程之參加人員名冊、出席記錄及證明發給紀錄至少六年。試務與評審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函請主辦單位提供相關資料,以利查覈。
  • 若遇本辦法未曾規範之情事,得由試務與評審委員會召開會議加以議定。
  • 本辦法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