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 中華民國糖尿病衛教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糖尿病衛教人員具備充分能力執行衛教服務,擬經由教育及考試授證,培訓合格糖尿病衛教人員,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具有醫師、護理人員、營養師或其他專業證照,參加本會認可之教育活動,取得五十學分,且其中包括本會主辦之核心課程教育者,得向本會申請參加糖尿病衛教人員考試。
- 第三條
- 糖尿病衛教人員考試由本會理事會籌辦,每年舉辦筆試二次、口試三次。
- 第四條
- 參加筆試之教育學分核算,以筆試報名公告截止日前十四天為結算日期,並得自結算日期追溯兩年有效。
- 第五條
- 原非會員參加本會認可之教育活動所取得之教育學分,若日後申請入會通過,應自行舉證請求登錄,並得自入會申請日起追溯兩年有效。
- 第六條
- 凡通過糖尿病衛教人員筆試、成為本會會員者,才能進行至少八十小時之實習,成績及格者,得參加口試。口試及格且為本會會員者,由本會頒予合格糖尿病衛教人員證書,證書有效期限六年,期滿時得按實施細則規定提出展延申請。
- 第七條
- 本辦法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