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 中華民國糖尿病衛教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訓練有志從事糖尿病衛教人員,增加衛教知識及實務經驗,由本會規劃各項教育活動,並協同評鑑合格之機構辦理糖尿病衛教人員教育及實習課程,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本會認可之學術活動分為甲、乙二類,皆為一小時折算一學分。
甲類:本會或糖尿病學會所舉辦之學術活動。
乙類:本會與糖尿病學會以外之醫事團體所合辦或協辦之學術活動。 - 第三條
- 申請參加實習課程者,必須依照本會衛教人員實習辦法細則辦理。
- 第四條
- 實習課程之總時數不得少於八十小時,且應於一年內完成。
- 第五條
- 實習課程之內容規範與成績單格式由本會相關委員會訂定。
- 第六條
- 實習完畢時,由實習機構將實習記錄與成績送交本會登錄。
- 第七條
- 提供實習之機構,必須符合下列資格:
- 為行政院衛生署評鑑通過之糖尿病健康促進機構,或經本會認定者。
- 至少各有一名內分泌新陳代謝專科醫師、二名營養師及二名護理師,以上人員均須專任於該機構並持有合格糖尿病衛教人員證書,實際從事糖尿病臨床經驗兩年以上,並具備本會實習指導教師資格之認證。
- 實習機構提供之實習課程內容與安排需先經本會相關委員會通過。
- 第八條
- 本辦法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